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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

黑龙江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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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专科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团结友善、勤劳敬业、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创业,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非不可抗拒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日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请假期满后两周不报到者。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因患短期内无法治愈的疾病或父母等患重病确系本人照顾或家中遭遇严重的灾害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网络中心会同学院按其入学年份和类别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依据学生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规定办理贷、减、免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实际学习修业时间可以为四至六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实际学习修业时间可以为五至七年;三年制专科生在校实际学习修业时间可以为三至五年。

第三节 转专业

十四条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十五条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省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统一调整其所学专业;

(二)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申请转专业;

(三)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申请转专业;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休学(取得实质性的阶段成果)、入伍保留学籍后复学者,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类型、国防生、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保送生、专升本、高职班(三校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学科类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

(三)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四)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严禁转入高批次专业;

(五)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六)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前不得转专业,在分专业时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七)第二次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

(八)本科三年级及以后的学生和专科二年级及以后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九)有必修或必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

本科生应在第三学期10月1日至10月30日提出申请;专科生应在第二学期的5月1日至5月30日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转专业的程序: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经所在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通过,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以学校文件形式报教育厅,经教育厅审核通过并予以备案,方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三)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四)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关于XX等**人申请转专业的报告》及转专业汇总表。

第四节 转 学

第二十条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三)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和集中受理的原则;

(四)遵循转出、转入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转学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转学的申请时间:

学生应在入学满一学期后的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转学的程序:

(一)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学校网站下载并据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用A4纸填报打印。经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二) 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 转出和转入学校校长在《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单一并报送教育厅;

(四)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单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转出转入学校校长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三)加盖学校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跨省转学的需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和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五)转出学校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在校期间综合鉴定,转入学校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考核评价材料;

(六)转学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因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效证明);

(七) 关于XXX同学转学备案的报告;

(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节 借 读

第二十六条学生借读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进修、借读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患病、创业或应征入伍)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创业休学经学校批准,至多可连续休学二年)。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因创业休学需提交创业实证材料,因事休学的需提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果未修满相应的学分结业,自结业之日起,学籍可再保留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一年级学习,休学二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二年级学习。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第三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应予退学学生事宜,并将处理原因及建议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从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由学生或辅导员在一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注销学籍。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节 留降级

第三十七条学校每学年开学第1-2周进行学籍处理,凡不及格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者进行留降级,即到下一个年级重修,学籍随之异动。重修期间只对考核未通过的课程进行重修。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完成各模块的学分,参加德育答辩、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的学生在保留学籍的年限内,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补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经返校补考后仍没能达到毕业要求,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辅修专业

第四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自2014级学生及以后的各年级学生中实施,原《黑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部分)》(黑科院办字〔2010〕37号文件(试行))在2012级学生和2013级学生毕业后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违背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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