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本部、嵩山校区、鸡西校区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和确定。学校按照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倾斜的原则,根据各学院、各校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资格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年限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的第2年。
(五)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学年内无补考;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名,但均位于前5%——10%以内,学生本人申请理由及学院推荐意见要充分,重点突出综合素质和能力表现及参加的社会活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该范围内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需在《国家奖学金学生申请表》后另附有关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表现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方面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补考,学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组 长:张明华(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成 员:刘东江(学生处处长)
张元洪(学生处副处长)
曲长海(学生处副处长)
刘庆华(学生处副处长)
王 波(财务处处长)
李 伟(纪委副书记)
王志磊(审计处处长)
薛立刚(校团委书记)
苗 雨(校团委副书记)
各学院、校区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办公室主任:刘东江
副主任:李 伟 王 波 王志磊 张元洪 曲长海 刘庆华
成 员:刘 力 刘洪涛 全金峰 王 鹏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单位将申请者名单面向学生进行公布,经学院、校区评审小组评议后,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校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我校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校区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奖给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给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第十六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其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按照评选流程重新组织评定,评定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一)在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期间,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停发其本年度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自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后,对于违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用途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取消该生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1日发布的《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