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厅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学校按照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倾斜的原则, 根据各学院、校区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评审流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学院、校区评审小组评定审查后,确定拟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校审核,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校区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对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校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和待遇: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不思进取,不努力学习,受到留级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
(四)生活铺张浪费、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者;
(五)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德育实践活动及公益劳动者。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因发生十四条所述情形之一取消其获国家助学金资格的,所得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组织重新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进行评定,报教育厅重新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定量的德育实践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2012年9月1日发布的《黑龙江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