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专科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团结友善、勤劳敬业、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创业,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非不可抗拒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日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请假期满后两周不报到者。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学生因患短期内无法治愈的疾病或父母等患重病确系本人照顾或家中遭遇严重的灾害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网络中心会同学院按其入学年份和类别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依据学生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规定办理贷、减、免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实际学习修业时间可以为四至六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实际学习修业时间可以为五至七年;三年制专科生在校实际学习修业时间可以为三至五年。
第三节 转专业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十五条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省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统一调整其所学专业;
(二)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申请转专业;
(三)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申请转专业;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休学(取得实质性的阶段成果)、入伍保留学籍后复学者,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类型、国防生、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保送生、专升本、高职班(三校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学科类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
(三)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四)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严禁转入高批次专业;
(五)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六)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前不得转专业,在分专业时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七)第二次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
(八)本科三年级及以后的学生和专科二年级及以后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九)有必修或必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
本科生应在第三学期10月1日至10月30日提出申请;专科生应在第二学期的5月1日至5月30日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转专业的程序: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经所在专业和拟转入专业的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通过,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以学校文件形式报教育厅,经教育厅审核通过并予以备案,方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三)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四)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关于XX等**人申请转专业的报告》及转专业汇总表。
第四节 转 学
第二十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三)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和集中受理的原则;
(四)遵循转出、转入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转学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转学的申请时间:
学生应在入学满一学期后的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转学的程序:
(一)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学校网站下载并据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用A4纸填报打印。经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二)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转出和转入学校校长在《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单一并报送教育厅;
(四)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单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转出转入学校校长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三)加盖学校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跨省转学的需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和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五)转出学校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在校期间综合鉴定,转入学校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考核评价材料;
(六)转学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因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效证明);
(七) 关于XXX同学转学备案的报告;
(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节 借 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借读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进修、借读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创业或应征入伍)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创业休学经学校批准,至多可连续休学二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因创业休学需提交创业实证材料,因事休学的需提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果未修满相应的学分结业,自结业之日起,学籍可再保留二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一年级学习,休学二年的学生复学后随原年级下二年级学习。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第三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应予退学学生事宜,并将处理原因及建议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从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由学生或辅导员在一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注销学籍。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节 留降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开学第1-2周进行学籍处理,凡不及格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者进行留降级,即到下一个年级重修,学籍随之异动。重修期间只对考核未通过的课程进行重修。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完成各模块的学分,参加德育答辩、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的学生在保留学籍的年限内,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补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经返校补考后仍没能达到毕业要求,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辅修专业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建立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党委信箱和职能部门接待日制度,召开部门联席会,并发挥学生伙食委员会、学生公寓“三自”委员会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勤奋学习,明确学习目的;严谨求实,端正学习态度;珍惜时间,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实践,创新学习方法;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拒绝参加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四文明”(文明教室、文明宿舍、文明就餐、文明待人)、“四有”(公共场所有秩序,待人有礼貌,男女交往有分寸,环境分担区有人扫)要求,加强基础文明修养,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抽烟,不乱扔纸屑、垃圾。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以学生品德、诚信等为主要内容,加强德育量化考核,对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成绩不合格者,进行德育重修(包括学习和实践两部分);毕业前仍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助工、助研、助管、助教、助导五种助学渠道,缓解我校家庭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章 学生奖励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习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六十四条 凡黑龙江科技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六十五条 获得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的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四)爱护学校荣誉,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1、未注册学籍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不满一学年的;
4、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六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六十七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综合测评的标准,履行评审程序。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本、专科生奖学金
第六十九条我校本、专科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七十条 为扩大获奖学生覆盖面,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种事由,获得多种资助类奖学金,一般只能接受一种。
第七十一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费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各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可以获得奖学金,但奖学金必须优先用于补交学费。
第七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专业评定,不同录取批次的学生奖学金评定相对分开,以思想道德素质考核为前提,以专业知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为评定标准,每学年评定一次。单项奖学金分为:大学生道德实践活动标兵奖学金、“三型”(节约型、关爱型、文化型)校园建设贡献奖学金、“多星级”大学生发展奖学金、学习团队创建活动优秀奖学金、大学生创业创新精神贡献奖学金、大学生实践能力展现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等七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成绩应在90分或90分以上;
(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专业知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5%;
(四)学年内补考不得超过1门次;
(五)补考1门次者不能评定一、二等奖学金;
(六)学年内无纪律处分。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奖励金额
1、评定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2、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三等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
3、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每学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学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学年600元。采矿专业学生一等奖学金每学年1400元;二等奖学金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学年800元。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成员于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奖学金申报,并由班主任签字后报年级辅导员汇总排名,确定初审名单,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查。
(二)学院审查合格后,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新学年开学三周内报送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已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因为下列原因将停发或减发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停发奖学金。
2、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当月起停发两个月奖学金;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学生,从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第七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1、大学生道德实践活动标兵奖学金:在社会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典型事迹(包括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等),有一定教育影响力。
2、“三型”校园建设贡献奖学金:具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意识,在珍惜资源、爱护环境、热爱公物、爱校如家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具有爱护自己、关爱他人、关心团队的人文素养和美德,能够处理好师生、同学间的关系,尊师重教、团结友爱,在爱党、爱社会、爱学校、爱老师、爱父母、爱同学、爱集体等方面有突出事迹;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自身成长成才,在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有突出事迹。
3、“多星级”大学生发展奖学金:大学生认真进行素质拓展,强化能力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努力实现知识、能力与素质的最佳结合,在全面发展与个性化培养方面有突出成绩。
4、学习团队创建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各类以团队形式开展的学习研究和实践活动(有具体事迹),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拼搏奉献精神。
5、大学生创业创新精神贡献奖学金:有较强的创业创新精神,或在国家、省级组织的创业创新竞赛中获奖,以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周围学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6、大学生实践能力展现优秀奖学金:在学校组织的实践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积极参与校内外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重大比赛,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省、市级以上的文体活动中获奖。
7、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具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学习成绩良好,群众基础好,工作业绩突出,所在班级或工作的学生组织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在履行学生干部职责、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方面有突出事迹。
(二)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最多可申报一项;单项奖学金奖金额度为:每人200元。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程序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组织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各学院依据评定条件评定,并将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无补考,学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0%。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活动,且表现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补考,学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各学院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确定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我校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3、各各学院、各校区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奖给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给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4、各单位、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其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1)在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期间,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停发其本年度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自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后,将其用于以各种理由请客、追求高档消费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取消该生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月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厅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校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学院、校区。
3、凡符合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学院、校区评审小组评定审查后,确定拟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校审核,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5、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生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3、各学院、校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进行降等或停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3)不思进取,不努力学习,受到留级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
(4)生活铺张浪费、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者;
(5)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德育实践活动及公益劳动者。
5、受助学生因发生第4条所述情形之一而取消其获国家助学金资格的,所得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组织重新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进行评定,报教育厅重新审批、备案。
6、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定量的勤工助学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七十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奖事宜按学校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节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七十八条 本、专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见附件2:
第七十九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进行。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八十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该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程度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八十二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较小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事情经过,有悔改表现;
(二)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犯错误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校期间受两次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打架事件,擅自私下处理的;
(五)新生报到期间、入学教育期间、毕业生离校期间违纪的;
(六)错误事实确凿,查证清楚,不配合工作,无故抵赖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八)串联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发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加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六条 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闹)事者: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或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轻度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与对方有身体接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以了解情况为由到打架现场、助推事件扩大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直接责任者做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藏、销毁凶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器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辱骂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打群架,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造谣、诋毁他人名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无理顶撞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干扰教师及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谩骂、威胁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于严重违纪现象知情不举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三)引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以老乡会、同学会、生日聚会等为由喝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酒后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未伤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学习、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学期内旷课1-4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学期内旷课5-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学期内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期内旷课2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学期内旷课40-59学时或累计旷课40—8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
1、旷课1天按6学时计、旷课1周按30学时计;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3、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或私自离开实习现场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4、无故不参加早操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不做操按旷课1/2学时计;
5、旷晚自习一次按3学时计。
(三)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贩卖作弊设备仪器、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除第2项所列的作弊行为外,作弊行为较轻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次考试违纪、一次考试作弊者或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违规使用研究成果,或雇佣他人代写论文,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八条 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打麻将、存放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严禁赌博(凡以财物为赌注比输赢即为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条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保卫部门认定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帮助他人销赃,不知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像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发布淫秽物品(图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贩毒、嫖娼、卖淫或介绍嫖娼、卖淫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二条 自伤或自杀未遂者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校园内驾驶无路权车辆、驾车者无法律允许的资质或违章驾车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游泳馆、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大声喧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玩球或做影响正常秩序的事情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海报、启事、涂改通知等,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故意撕毁学校以及各部门的通告、通知、布告、公示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加重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评优、就业、入党、违纪处理等原因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者,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引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喝酒、聚众喧闹或校外人员的行为、装饰、仪表等不符合我校相关要求,带来极坏影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违反教学楼、科技大厦、图书馆、办公楼、实验室、食堂、体育场、游泳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不配合工作者,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到松花江中游泳、钓鱼,冬季到冰面打闹、嬉戏或从冰面上穿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行为有失检点、男女交往不得体者,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学生穿着、蓄留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服装、装饰、发式、发色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偷窃(私刻)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和伪造、涂改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证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被司法机关认定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请假无故夜不归寝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审批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公寓内吵闹、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引领异性进入宿舍或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乱泼脏水、乱扔纸屑污物、随地吐痰、吸烟,往宿舍内带饭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等违章电器者,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点蜡者,除没收电器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私拉乱接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严禁饲养猫、狗、老鼠、蛇、兔子等宠物,将宠物带入校园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将宠物带入公寓楼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寝室内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串联,传播不健康甚至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或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从事网络诈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国家计算机及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或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其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及做各种商业代理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学校、学院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筹办集体外出、郊游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一〇〇条 学生纪律处分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〇一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各学院要及时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跨学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牵头组织各各学院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第一〇二条 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可由各学院学工办审查,经各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审查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或由校长授权、委托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一〇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处、研究生学院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〇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论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得当。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〇五条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填写学生纪律处分表(一式两份),并办理审批手续。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第一○六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各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该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送达不到本人的,要采取公告送交,一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15个工作日,二是在学校学生处网页上公告15天,过期没有疑义者,即被视为送达。
第一〇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将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被延长留校察看期者将不予解除处分。
第一〇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家长或抚养人。学校从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限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按申诉程序办理,在申诉期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〇九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取消本学年的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第五节 申诉受理
第一一〇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采取席位制,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一一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后不再受理申诉),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一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形成学校复查决定书。
第一一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一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一五条 我校留学生、进修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一一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一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进行了修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一一八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学校审批。
第一一九条 本管理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违背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