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黑教学〔2012〕4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在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方面的决定有疑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五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七条 设立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代表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学生申诉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为“学生申诉委”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主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招就处、团委、保卫处、申诉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学生代表(校学生会主席)。“学生申诉委”聘请学校的法律顾问担任咨询顾问。
第九条 “学生申诉委”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校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十条 申诉人对下列事项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委”提起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属于第十条所列事项之一的;
(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诉人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审查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委”提出申诉,须由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见附件1);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五)申诉人能证明被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认为申诉人提交材料准确无误并报请学校“学生申诉委”主任同意后,通知申诉人本人到“学生申诉委”办公室进行申诉登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从即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四条 申诉人申诉申请生效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校“学生申诉委”申诉并由“学生申诉委”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委”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
第十八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受理申诉期间,学校“学生申诉委”视情况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陈述、申辩。
第十九条 被申诉人负有答辩举证责任。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学生申诉委”可要求被申诉人进行答辩举证。被申诉人须在收到“学生申诉委”发出的书面答辩举证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说明、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等。
第二十条 被申诉人逾期未进行答辩举证的,视作放弃答辩举证。“学生申诉委”有权直接做出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理,学校“学生申诉委”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学校“学生申诉委”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委”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认定被申诉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定被申诉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1.违法、违规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程序不正当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学生申诉委”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见附件2),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送达处理决定书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诉人(学校)重新审理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分(处理)决定,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