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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

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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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申请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包括翌年毕业生)。在校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4.生活俭朴,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学杂费,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 

6.承诺向学校、贷款人及时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后的有关情况;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8.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9.符合学校及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1. 黑龙江科技大学的贷款总额度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0%确定;

2.贷款金额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按照总贷款额度,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三、贷款申请

1.学院与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2.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3.学生须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网上填报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三份;

(2)学生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

(3)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4)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各三份。

四、借款合同

1.学校在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2.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交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签署。签署后,将签署的借款合同交给学校。学校在接到借款合同和借据后,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五、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1日(含1日);

3.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院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六、合同变更

1.借款合同为约束借款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或与借款学生签定还款协议后,学校才给予办理相应手续。

2.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七、贷款本金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学校和经办银行要对借款学生开展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并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要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签定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4.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本金;

5.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依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6. 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八、违约学生公布

1.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2.学校和经办银行可以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九、贷款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2.经办银行按季度将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进行统计,经学校确认后汇总提供给黑龙江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并在收到贴息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资金。

十、附则

1.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会同财务处和各学院执行;

2.如上级主管部门对贷学金制度有新规定,则按上级的新规定执行;

3.本条例自2013年12月起执行,2005年10月发布的《黑龙江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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