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校加强勤工助学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牢固的劳动观,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美德和艰苦奋斗、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同时,通过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大学生服务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大学生服务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申请条件:
1、拥有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勤奋好学,学习成绩较好;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6、父母双双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
7、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学生正常学习、生活有较大压力;
9、家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贫困;
10、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11、月生活费不足300元的;
12、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13、经班级讨论,班主任把关,辅导员审核后被确认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1、大学生服务中心大厅领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2、学生如实填写审批表,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盖章;
3、大学生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然后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全校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要求
1、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学生应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
3、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考核办法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岗位所在部门的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2、每学年,勤工助学学生本人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岗位所在部门对学生学年劳动表现进行鉴定。
3、学生每月考核情况及学年总结和鉴定将作为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九条 报酬的制定及发放
1、大学生服务中心根据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确定学生的劳动报酬;
2、依据学生的劳动岗位所在部门提供的考勤考核情况制作工资表;
3、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每月发放一次。
第十条 因其他原因想停止勤工助学工作,提前三天向大学生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服务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每学期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办法
1、校内各单位如果需要增设勤工助学岗位,需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部门用工需求申请表》,明确工作岗位、岗位专业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数额等事项,报大学生服务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大学生服务中心安排学生上岗。
2、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每月的考勤表报大学生服务中心。
3、未经大学生服务中心同意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一概不予承认;
4、对于长期性工作岗位,建议每月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临时性工作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人员在岗期间由于工作失职而辞退者,取消其本年度的参加勤工助学资格,下年度经考核合格者适当安排岗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起执行,2006年10月发布的《黑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