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黑人发[2008]14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我校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和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设流动站的学院应组成由一名院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若干名专家参加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作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单位,下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流动站的申报工作;
2.负责制定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博士后进、出站的申请和博士后基金申报工作;
4.负责指导设流动站学院做好博士后日常工作;
5.负责检查与评估设流动站学院博士后日常工作;
6.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开展博士后联谊活动。
第四条 设流动站的学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工作;
2.制定本单位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审查、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以及在站博士后的政治思想、科研工作的管理;
4.为博士后科研工作和学术报告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合作导师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可申请作为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兼职导师不得招收博士后;
2.合作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专长,主持承担前沿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在国家规定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内,学校给予博士后合作导师一定工作量津贴,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工作量纳入年终工作任务的核定范畴。
第七条 合作导师的职责:
1.与博士后协商确定在站期间的研究项目,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
2.定期听取博士后的工作汇报,检查督促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保证其按期出站;
3.考核博士后的思想表现、科研工作情况和学术活动等,并给出相应的考核意见;
4.为博士后创造方便条件,使其集中精力高质量地完成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第四章 博士后进站管理
第八条 申请进站做博士后的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研究方向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第九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全脱产在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流动站提交其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促进学术交流,我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不得申请进入我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士后进站预审核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简历。在简历中说明学习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科研成果、家庭情况等;
(2)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材料。包括科研成果鉴定、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个人发表论文清单及博士论文摘要复印件等。
2.流动站负责对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及学术水平、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结论。通过考核的博士,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网址为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正式申请进站。
3.通过考核的申请者须向博管办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一式7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一式7份;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式7份;
(4)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专家提供的《专家推荐信》一式7份;
(5)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7份;
(6)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独生子女证明复印件一式7份;
(7)留学博士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8)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证明材料,并在《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中相应栏目内注明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9)外籍人员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认证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
4.确定博士后拟招收名单后,将有关材料按程序上报省、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者方可办理进站手续。流动站与博士后签订《黑龙江科技大学博士后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二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工作站根据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博士后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的人员,另需提供: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一式7份;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一式7份;
(3)《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联合培养协议书》一式7份。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学校及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1.5年或不超过3年,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学校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提出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包括科研课题、基本的技术思路、预期成果及研究的可行性策略等,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开题报告》。流动站通过组织答辩的形式对博士后的开题报告进行评议,认为开题报告所列项目具有重要意义且可行,即可进入下一步研究阶段,否则应在1个月内重新开题。对于重新开题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进站1年的博士后,流动站要组织召开中期考核答辩会,对博士后的工作进度、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并存档,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与评价要告之博士后本人,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批准,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逾期1个月以上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处理:
1.中期考核不合格,经调整无效;
2.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3.严重违反《黑龙江科技大学博士后培养协议书》规定;
4.累计在站工作时间不足1年,或无故在站工作时间超过3年;
5.因健康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
7.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应按照学校相关教职工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十九条 自博士后进站当月计起满2年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出站时须通过中国博士后网站提出出站申请。
第二十条 流动站在博士后出站前3个月将出站通知单发至博士后本人,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要求在SCI、EI检索期刊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
1.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出站时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2.获得“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博士后,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Hei Long Jiang Postdoctoral Foundation)。出站时须提交《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3.博士后完成省政府资助经费和科研启动金的项目后,需向省博管办递交结题报告和成果清单,经省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鉴定通过后视为完成任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在拟出站前1个月向合作导师及流动站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按北京图书馆学位学术论文收藏中心、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编写)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由合作导师审阅。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报告经合作导师审阅合格后,博士后向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7份;
2.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7份;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7份;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一式7份;
5.《博士后工作总结》一式7份;
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7份。
第二十四条 流动站对以上材料、在站期间的考核材料、博士后学术报告材料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博士后是否符合出站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审查不合格的,不批准其出站申请;审查合格的,上报学校博管办。
第二十六条 在站期间获得“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博士后,出站后未留在黑龙江省工作,则必须将“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返还后才能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博管办审查具备出站条件的,流动站要组织博士后出站报告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同时安排1名秘书负责出站报告会的记录和整理工作。
考核委员会的组成条件:
1.考核委员会由5或7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要有1位外单位专家,由考核委员会推选出其中1位专家担任考核委员会主席;
2.聘请的专家要求是博士生导师;
3.该博士后的合作导师不能担任出站报告会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报告会,要在会前3天通知考核委员会成员,并将博士后研究报告附上。博士后出站报告会可采用“通告”的形式,欢迎校内师生参加。博士后须携带《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工作总结》、《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黑龙江科技大学博士后培养协议书》、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出席博士后出站报告会。
第二十九条 在博士后出站报告会上,考核委员会根据博士后的出站报告对博士后的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确定是否同意该博士后出站,并做出书面评价,由考核委员会主席在书面评价上签字。
第三十条 博士后出站报告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考核委员会评委2/3以上同意,该博士后方可出站;经投票未获2/3以上同意的,则该博士后不能出站,但经考核委员会同意,可在6个月内修改出站报告,并再次申请出站。如再次出站经投票表决仍未获2/3以上同意,则该博士后不能出站,将对其予以退站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报告会结束后,由报告会秘书将出站报告会考核委员会对该博士后的书面评价、《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出站表决票等材料经流动站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博管办。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博管办审查通过后,报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学校博管办发放博士后离校通知单、报到介绍信和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并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做好有关研究工作材料、数据以及财务、住房等交接事宜。
第三十四条 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可将本人档案及户口落在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的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将《黑龙江科技大学博士后离校通知单》交至学校博管办。
第七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我校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可在哈尔滨市落常住户口,凭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未就业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凭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黑龙江省在哈尔滨市建有博士后公寓,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可以申请入住。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四十条 在职博士后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包括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资助经费两部分。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包括:国家资助、自筹经费和企业资助三种;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主要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和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金三种。
1.国家资助:由国家人社部下拨的资助经费;
2.自筹经费:由合作导师或博士后本人自筹经费,其中要确保每人每年不少于2万元研究经费;
3.企业资助: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经费由工作站所在企业提供,具体标准按照联合培养招收协议执行;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经费,为博士后提供的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或补充经费;
5.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是黑龙江省政府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进入我省地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资助其完成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任务;
6.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金:是黑龙江省政府对出站后来(留)我省工作的博士后设立的博士后专项经费,资助出站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的启动资金。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资助经费使用,需经合作导师同意,博管办审批。科研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包括购买资料、实验试剂、小型仪器;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图书资料、复印费、出版学术著作等)费用。该项费用使用需经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审批。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购买的仪器等归学校所有。
第四十四条 工作期满,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出站后可申请黑龙江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津贴。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经费管理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博士后出站后未使用完的经费,由学校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国家下拨的博士后经费,学校按规定从经费中提取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九章 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1.研究生学院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
2.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工作证、工资待遇等;
3.组织部负责博士后组织关系的迁入和迁出等;
4.科技处负责博士后有关科研课题的申报,包括科研项目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5.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6.国际合作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7.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
8.校医院负责博士后医疗保障等;
9.博士后其他有关事宜比照我校同等人员或按协议,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