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与影响控制”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博士学位按工学学位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学位。
第四条 除了履行特殊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4号)文件要求,学校成立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博士学位授予与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由与博士人才培养相关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校内外人员组成,任期5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若干。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博士学位理论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4.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6.研究和处理授予博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博士学位名单。
第八条 每年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按有关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科技大学博士项目建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博士项目建设办主任兼任。学位办主要职责:
1.接受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3.办理博士学位证书。
4.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材料的整理和立卷。
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方能申请博士学位:
1.修完该学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2.实践创新环节达到《黑龙江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实践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3.完成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博士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应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危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技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一般方法及安全认识论与方法论。
3.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具有信息获取、学术鉴别、理论研究、技术创新、设备研发、学术交流等学术能力,以及技术管理、决策指挥、危机处理等综合应用能力。
4.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系统深入的了解,善于发现问题并进行创新研究,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5.应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团队)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见解,并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论文应表明作者具备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以及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不少于6万字,中文摘要1500字左右, 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学位论文书写格式见“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格式统一规定”。
2.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学位论文应体现出对所参与研究的科研项目有创造性的贡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结论正确,实践资料或实验数据详实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应将导师同意送审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正式稿提交给所在学科。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由博士项目建设办公室聘请5位正高级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专家分别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专家评阅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阅结果将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重要依据。
1.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有2D(D等为不同意答辩,下同)或者1D2C(C等为需进一步修改,下同)者,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2.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有1D1C,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3.本次申请无效人员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培养年限内再次申请。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以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名单由所在学科商定,于答辩前一周与研究生答辩评审材料一起报博士项目建设办公室,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方可组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2.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且应回避评议阶段。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3.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4.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5.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6.休会
7.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导师回避),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
8.投票表决(导师是答辩委员者参加投票),对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9.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不公布)。
10.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论文答辩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申请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培养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八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博士学位办将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制发相应的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颁发日期。
学校每年定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