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学术繁荣,遏制学术不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科技大学一切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也适用于以黑龙江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特聘教师、进修教师。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科研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坚守诚信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要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 不得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所发表的学术作品应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属性。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
(三)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的贡献署名,发表前需所有署名人审阅,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五)须经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经论证或鉴定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六)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在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职务成果,学校有权优先使用。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七)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八)除有特殊约定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一稿多投,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科学研究活动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把应保密的学术事项传播给他人。
(十)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科研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研究成果使用,以及隐瞒他人学术观点、结论等行为。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或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捏造事实。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的资料,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成果。
(四)伪造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没有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虚假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滥用学术信誉。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参加产品鉴定、项目评审、成果评奖等活动时弄虚作假,故意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违反国家保密法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黑龙江科技大学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我校学风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学风建设的政策调研、检查、督促、接受投诉,负责委托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学术委员会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和鉴定,并做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依据部门工作职责,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学风建设办公室在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风建设有关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起草和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单位学风建设工作的开展,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在接到举报后将举报提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配合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本单位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查询,如材料详实,立即提交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风建设办公室递交的举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评估,决定对该项举报是否立项调查。对不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应向举报人做出说明,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及所在学院,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临时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鉴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结论,提交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如恰逢寒暑假期,酌情延长工作时日。
第十二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
第十三条 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组形成的结论和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不服,可在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如需要对被举报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转给学校人事或监察部门。人事或监察部门根据学术认定结果对被举报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如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被举报人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处理决定同时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如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举报人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 参与学术道德问题调查的人员,实行利害相关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专家、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查过程中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一种或数种处理:公开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撤消所有由于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关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现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如导师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将对导师予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恶意举报的校内人员,学校视情节予以校纪处理、诉诸法律手段方式维护被举报人以及学校的声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科技大学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的学术道德行为由校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