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专业技能强、综合素质好、服务水平高的工勤技能队伍,做好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学生工程训练指导、后勤保障、日常运行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科研、日常运行和学生工程训练等需要。
第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遵循的原则是:总量控制,按需设岗,优化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总量。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控制在全校岗位总量的11%以内。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学校今后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第五条 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我校不设置技术工一级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二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六条 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4%,三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6%,四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五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9%,其余为普通工岗位。
第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学校对二级、三级岗位职数进行总量控制,其中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实训指导和维护职责等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三章 上岗条件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取得省人社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省人社厅审批兑现工资。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为良好以上。
(三)现从事工作岗位与取得技师任职资格的工种一致。
第十条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取得省人社厅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省人社厅审批兑现工资。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4年各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三)原则上现从事工作岗位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种一致。
第十一条四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取得省人社厅颁发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省人社厅审批兑现工资。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4年各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三)原则上现从事工作岗位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种一致。
第十二条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取得省人社厅颁发的《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省人社厅审批兑现工资。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2年各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三)学徒工学习期满和工人试用期满,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三条普通工岗位聘用条件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分委员会,负责工勤技能各级岗位设置和人员的聘用。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按现工作岗位及所聘工人技术等级,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十五条对于新调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参考其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和业绩以及相应岗位聘用标准,可应聘相应岗位等级。对受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十六条 聘约管理。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距离规定的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聘期的受聘人员,合同聘期至上级规定应办理退休的时间为止。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严格按照相应岗位的职责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严格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十八条 动态管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工勤人员的现状,学校每3年对工勤技能岗位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审核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