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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

黑龙江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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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 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5/30财政部令第36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仪器设备:

(一)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及借贷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一级管理,教务处对教学仪器设备、科技处对科研仪器设备、后勤管理处对后勤保障类仪器设备进行归口管理。各单位(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各使用单位(部门)应指定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兼职资产管理员,履行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登记建账、使用调剂、报废处理、清查盘点、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仪器设备信息统计等工作;

(三)依法办理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免税业务,协助海关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四)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每两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的全面核查。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归口汇总各单位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年度采购计划;

(二)参与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负责归口仪器设备的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的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职责:

(一)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二)落实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三)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以及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的审核;

(四)整合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五)配合资产管理处组织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以及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三)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随时与资产管理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并按规定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信息统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执行借用、归还手续;

(五)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相符;

(六)每年对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章 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九条 仪器设备按价格划分管理范围及管理级别:

(一)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为设备类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

(二)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含虽不足40万元,但被教育部列为精密仪器设备)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三)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器材,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由各使用单位建账自行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一)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二)自行研制或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三)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价入账;

(六)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购入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入账(进口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七)计算机等仪器设备,如增加零配件或扩充功能的,应作为仪器设备增值记账;如更新零配件,则办理“以旧换新”手续,交回原件,不增加设备原值;

(八)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购置和验收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设备购置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依据学科经费和教学设备费等学校建设项目的设备费,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确定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购置审批表》,并经相关部门及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确定购置方式,并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校内采购的仪器设备,凡需签订合同的均需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进口仪器设备经政府采购招标后,签订进口设备委托代理协议,并由相关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办理进口设备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各使用单位应及时按照《黑龙江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登记建账手续。未经建账的仪器设备,不予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科学化。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维修制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时还必须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

第二十二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大型仪器设备的拆改须经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第六章 借用、调拨、移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不得对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个人借用,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并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督促借用仪器设备的归还。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对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应报资产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

第二十七条 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不得擅自转移、挪用、出租或外借,否则按国家海关有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并由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和调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原有仪器设备。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与报废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变卖。

第三十条 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核或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后,方能报废。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同时办理财务销账事宜。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回收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二次。有特殊要求需及时报废回收的仪器设备,可作特殊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有财务、审计、监察等人员参加的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采取邀标竞价等方式,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省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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