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凡属使用学校资金(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研经费、有偿社会服务收入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
(一)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资,包括设备、产品、原材料等,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二)工程类:是指各种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需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执行《黑龙江科技大学基建项目招投标办法》,不需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三)服务类: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商务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等,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遵循追求性价比最优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二)按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审批各单位(部门)采购计划;
(三)根据省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并按规定要求实施采购活动;
(四)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五)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并结算;
(六)采购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购统计信息编报等。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采购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指导、监督学校采购工作;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学校各单位(部门)采购计划,报校长审批;
(四)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及形式;
(五)审批招标文件;
(六)指派采购小组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集体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活动;
(七)核准中标通知书;
(八)对中标企业承诺的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采购办),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的管理工作,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学校采购办职责:
(一)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执行学校采购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修订)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对经学校审批后的采购项目计划中的技术要求、质量规范等指标进行核验;
(四)按省财政厅规定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提出采购方式及形式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上级规定及时上报、审批,按要求组织采购项目单位(部门)参加省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
(六)属于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七)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采购监督工作由监察处、审计处负责。
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学校采购工作落实上级规定和政策情况;
(二)监督检查学校采购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
(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形式
第十条 根据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的不同,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对有合理的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申请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自行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学校自行采购。学校自行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集体询价采购、定点采购、自行购买以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形式。
为提高学校自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学校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达到节约、高效的采购目标,对学校自行采购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形式;
(二)集体询价采购。集体询价采购是指由学校采购办、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采购项目单位(部门)等人员组成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调查、询价等方式确定成交供货商的采购形式;
(三)定点采购。定点采购是指长期使用、分期分批购买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供货商的采购形式;
(四)自行购买。自行购买是指对于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量小的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后勤维修用材料,为满足使用需求,提高采购效率,按照学校采购原则,依据采购限额不同分别采取由实验室(项目组)、单位(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等)组织购买的采购形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经学校审批通过后,财务处下达各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将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指标(资金性质、项目名称、金额、采购单位(部门)等)一次性转至学校采购办。
第十四条 校内审批。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由采购单位(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和年度预算,到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黑龙江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购置审批表》,按要求准确填写采购清单、规格、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工程类项目采购。使用单位(部门)提出详细使用要求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提出详细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与要求,经审计处复审后填报《黑龙江科技大学工程项目采购审批表》,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不予安排采购。
第十五条 审批后的《黑龙江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质购置审批表》或《黑龙江科技大学工程项目采购审批表》,原件送至财务处,复印件送审计处,复印件及参数电子文档报学校采购办。学校采购办依据上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预算和要求等提出采购方式及形式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校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及形式。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方式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计划由学校采购办负责按上级规定录入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申报、审批(主管部门、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省政府采购办),负责跟踪审批进程。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采购方式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和要求,由学校采购办组织各采购项目负责人参加由省政府采购办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采购方式为学校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
(一)学校采购办核对审批后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部门)依据招标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报采购办审核;
(二)具备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对于急需的、特殊的采购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采购办按上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具体程序:
1、招标公告报监察处备案;
2、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受理潜在供应商报名,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采购项目单位(部门)参加并负责答疑;
4、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5、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地点递送;
6、由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九条 学校集体询价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集体询价小组。由采购办、采购项目单位(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报价表);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条 定点采购是根据货物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有关货物的供应商, 在一定期限内在确定的供应商(定点采购供应商)处采购有关货物的采购形式。定点采购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
学校采购办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跟踪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自行购买实验及维修材料,规定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实验及维修材料,方可自行购买;
(二)科研实验材料。年采购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3人自行通过市场或网络询价购买;年采购预算在5000元及以上至10000元的由所属单位(部门)组织3人以上通过市场或网络询价购买;年采购预算在10000元及以上至20000元的由科技处组织3人以上通过市场或网络询价购买;年预算在20000元及以上的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程序采购。
(三)教学实验材料。采购预算在2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自行通过市场或网络询价购买;采购预算在2000元及以上至5000元的由教务处组织3人以上通过市场或网络询价购买;预算在5000元及以上的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程序采购。
(四)后勤维修材料。采购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3人以上自行通过市场或网络询价购买;预算在5000元及以上的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程序采购。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办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条款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及中标(成交)结果,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起草采购合同,按学校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要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要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项目数量、金额相符;合同中不能有歧视性条款,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学校采购办要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传送至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质量验收和付款
第二十六条 质量验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质量验收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学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到资产管理处领取验收申请单,进行自检,采购项目单位(部门)初验收,按要求填报《验收申请单》,报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管理处按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集体询价采购、定点采购及自行购买材料类货物验收由采购单位(部门)组织3人进行验收,并建账进行出入库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学校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付款由财务处依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合同条款约定,凭中标通知书、验收单、发票等相关凭据进行付款。
第三十条 财务处付款时应按合同约定审核留足尾款做为质量保证金(或单独交质量保证金,付全款),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维修费用从中扣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若有下列行为,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购计划制定、审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采购决策、管理、监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供应商串通的;
(五)收受或向供应商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七)违反招投标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八)违反有关采购管理法规、政策或其他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科技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