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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黑龙江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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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的需要、促进校务公开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真实。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学校保密相关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全面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前保密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社会公众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学校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师生员工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二)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有:

(一)学校主页、信息公开专栏及各单位、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校内办公系统;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年鉴、校志、大事记等;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橱窗等;

(五)档案馆公共查阅室;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部、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校工会、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发展规划处、纪检(监察)处、组织部、评估中心、后勤管理处、科技处、学校办公室、国际合作处、保卫处、资产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落实信息公开事宜,及时公开、更新信息;

(二)建设、管理、维护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公开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编制、公布、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公开范围、公开方式等)、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推进、监督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内部评议;

(六)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以下程序主动公开信息:

(一)信息报送。各单位、部门依据第八条学校主动公开信息及《黑龙江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在制作、获取、变更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办公室首先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无法确定能否公开或涉及第九条内容的,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批表》(附件1),报学校保密办公室审定。保密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三)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确定或了解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受众、公开形式,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专栏或以其它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除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公开信息外,各单位、部门对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十七条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公开信息的,应当将不予公开信息以书面告知档案馆。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据《黑龙江科技学院档案管理办法》(黑科院办字〔2010〕9号)执行。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注明获取信息用途等详细内容,以书面形式当面提交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申请信息公开,须出示该组织的法定证件及负责人身份证件。信息公开办公室有权留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不能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反馈至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保密审查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部门、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学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公开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报告制度。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10月31日前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制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部门、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处对学校及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评议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通过组成评议委员会等形式,对全校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全校通报评议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举报制度。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追责制度。学校各部门(单位)如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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