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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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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要求,我厅制订了黑龙江省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现予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高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确保信息充分公开。各高校要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人。要以公布的黑龙江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为底线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逐项逐条制定公开事项,确保所公开的事项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必须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高校应及时答复其所质疑的问题,确保应公开的事项按所定清单充分真实公开。

  二要开设专栏,确保信息及时公开。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即时公开制度,务必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确保纳入公开清单的事项及时公开到位。各高校要在2014年10月底前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事项、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我厅将在黑龙江教育信息网集中链接各省属高校信息公开专栏,为社会公众查询有关信息提供统一入口。

  三要严格监管,确保信息有效公开。各高校要认真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公开情况逐项逐条详细说明,并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备案。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办公、组织、宣传、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学校清单实施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要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省教育厅主管高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地所属高校可参照本通知,并按主管部门和当地要求,制定本校清单,做好清单落实工作。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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