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要求,我厅制订了黑龙江省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现予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高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确保信息充分公开。各高校要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人。要以公布的黑龙江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为底线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逐项逐条制定公开事项,确保所公开的事项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必须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高校应及时答复其所质疑的问题,确保应公开的事项按所定清单充分真实公开。
二要开设专栏,确保信息及时公开。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即时公开制度,务必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确保纳入公开清单的事项及时公开到位。各高校要在2014年10月底前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事项、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我厅将在黑龙江教育信息网集中链接各省属高校信息公开专栏,为社会公众查询有关信息提供统一入口。
三要严格监管,确保信息有效公开。各高校要认真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公开情况逐项逐条详细说明,并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备案。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办公、组织、宣传、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学校清单实施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要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省教育厅主管高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地所属高校可参照本通知,并按主管部门和当地要求,制定本校清单,做好清单落实工作。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