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优化留学环境,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第9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外国留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一条 来华留学生分学历留学生和语言留学生,国际合作处是学校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外国学历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习成绩管理以及审核招收学历留学生有关学院的教学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 各有关学院负责外国学历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签证办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语言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
第五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学历留学生日常的生活管理和与各学院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协调为留学生提供膳宿及其他日常生活服务。
第二章 外国留学生行为规范
第七条 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学习期间严禁从事传教、打工和经商活动以及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九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财物要赔偿。
第十一条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第十二条 维护和增进本国与中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同学与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观看和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不得参加或组织任何与学生身份无关的集会、活动等。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十四条 学历留学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必须缴纳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期限不满一学期者,按半年标准缴纳学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语言留学生最迟在报道日内缴清学费,也可按学习期限缴纳学费。因特殊原因,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缓缴学费或住宿费,但最迟不得迟于报到注册后三十日,且需另交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总额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学籍者,该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缴付该学期的全额学费,住宿费按月结算。汉语言留学生缴交学费后要求退费,开课前可退80%;开课后中途辍学、自动退学者,所学时间不满全部学习时间一半者,退还50%;所学时间超过全部学习时间一半者,学费不予退还。被开除者,所交学费概不退还;住宿费按月结算,未满一月者,该月住宿费概不退还。已办理延长签证或居留许可者,需变更签证或注销居留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凡在我校一个学期或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按中国政府的规定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医疗保险。不按规定购买医疗保险的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伤害或医疗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新生抵校后,应持护照、黑龙江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按规定时间分别到国际合作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境后,需前往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并申报体格检查记录,体格检查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境后须在24小时内到属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申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新生报到后,需在签证到期2周前,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黑龙江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照片及回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等到国际合作处办理签证延期手续证明。签证逾期,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历留学生和语言留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的时间分别到所在国际合作处注册,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已交学费不退。
第二十一条 计划从中国国内其他院校转学至黑龙江科技大学的语言留学生,需提供原就读院校的学习证明和转学证明,考勤率85%以上者才能录取。被录取的转学留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到国际合作处报到注册。如转学语言留学生所持的签证为尚未到期的居留许可,需持原就读学校外国留学生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转学证明原件方能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或延期手续。
第五章 考勤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按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处制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十三条 学历留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所有学历留学生请假的书面批件存相关学院和国际合作处备案。学历留学生请假学时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6周时间以上时,作休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语言留学生的请假由国际合作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学期末不经批准提前离校且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可颁发奖学金并推荐攻读高一级学位。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留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放假1—2天。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留学生,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移送中国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退学。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本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其国内派遣单位。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科留学生教学管理
(一)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本科留学生必须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及格、符合毕业规定要求,才准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黑龙江科技大学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允许本科留学生申请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军事教育》、《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策性强的课程和《英语》课程。本科留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应是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留学生可免修课程的学分。
(三)本科留学生学习成绩优良能提前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数,允许提前毕业。如在校4年或5年内未能修完规定的课程,可以延长(含休学)学习时间完成学业,延长时间不能超过2年。
(四)对本科留学生可以采用灵活方式进行课程考核,如笔试结合口试,面试,或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五)本科留学生来自不同国家,对我国的教学、学习方法不了解或不适应,相关学院应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可实行本科留学生学习导师制或请优秀的中国学生帮助辅导他们。
(六)除另有规定,本科学历留学生的其他学籍管理参照《黑龙江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住宿由国际合作处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必须按管理部门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住房、强行占用空房或空床位。在校住宿的留学生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能留宿外人或将房间转租他人。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宿舍内的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私自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间钥匙或自行加锁或换锁。留学生入宿时办好房间钥匙借用手续,离宿时向后勤部门清点并如数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须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须负赔偿责任,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宿舍内做饭,违者,勒令其搬出留学生宿舍,已交住宿费不退。
第三十四条 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超标用电者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如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需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请变更居留证地址。否则学校不予迁出,已交住宿费不退。
第三十六条 学历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选择在校外住宿,但必须在国际合作处备案,并按规定到居住地属地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申办“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语言留学生也可选择在校外住宿,除到属地公安部门登记外,必须在国际合作处备案。如校外住宿地址变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在1周内到国际合作处备案。
第八章 保健医疗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来华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有符合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要求的健康证明书。否则,抵校1周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检查费用自理。凡患有不适宜在华学习的疾病的留学生,应即离校回国。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在校医院看病,凭学生证就诊。
第三十九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等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留学生自理。
第九章 旅 游
第四十条 留学生利用节假日在中国境内旅游,离校前应分别向国际合作处说明去向。旅行要遵守中国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随身携带护照和证明文件,以便临时查验。留学生在读期间不允许请假旅游,不经学校同意,外出旅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责任自负。
第十章 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奖学金
(一)授予对象:在校就读的品学优良的学历留学生和长期(一学期及以上)语言留学生。
(二)奖学金分为成绩优异奖、HSK优胜奖和全勤奖3项,按学校制定的奖学金金额标准颁发。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修满学业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规定者,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最低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学习1年或以上但未完成学业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三条 汉语语言生坚持听课,考试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考试不及格和没有参加考试者,发给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离 校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到有关部门清点交还各项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同时结清账目;国际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无误,方可离校。
第四十五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学历留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有特殊原因需推迟离校的,应向国际合作处等相关部门书面说明并征得同意,但不能以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