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科技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党委宣传统战部部长、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办主任、学术理论研究部部长、研究生学院院长。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科技处处长(兼)、学生处处长(兼)、教务处处长(兼)。
二、工作职责
1.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2)制定我校有关学风建设工作的规划及政策。
(3)指导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开展学风检查督导工作。
(4)协调学风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人、财、物,保证学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5)组织开展学校有关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研究及宣传教育活动。
(6)受理有关学风问题的实名举报、投诉,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校、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2.学风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1)进行学风建设调查研究,起草全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2)学校学风建设规划的具体实施。
(3)指导、督促和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各项工作。
(4)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5)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6)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甄别和鉴定。
(7)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8)开展学风建设治理与培育,提高学风建设成效。
(9)处理我校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事务。
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科技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有关学术道德的研究及宣传教育活动。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甄别、调查和鉴定,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风建设规划的具体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学校学生学风建设各项工作;开展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学风建设成效;受理学生违反学风规定行为的署名举报;协助学生处对学生违反学风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生处:负责制定完善学风建设政策和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学生学风建设各项工作;开展学风建设治理与培育,提高学风建设成效。
人事处:负责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在教师引进聘用和职称评审中发挥对学术道德的监督、评估和考核作用;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财务处:负责学风建设过程中的经费支持,保证学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的有关调查。
党委宣传统战部:组织协调学校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典型事迹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上级有关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工作的政策和指示精神。
纪委办:参与教工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理论研究部:根据信访举报受理部门转来的相关学术不端事项,参与技术环节的甄别、调查与鉴定。
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学风建设规划的具体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研究生学风建设各项工作;受理研究生违反学风规定和学术道德行为的署名举报;对研究生违反学风规定和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原《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关于调整学校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科大办发〔2017〕15号)文件废止。
学术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吴 强
副主任:郝传波 刘春生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凤云 母丽华 任常愚 刘春生 孙永波
李阿强 李明学 杨庆江 吴 强 沈显庆
宋志伟 宋作忠 张国华 张忠有 陈培友
赵振民 郝传波 姜 云 晁晓筠 徐亚辉
梁维中 董 星 韩仁学 谢子殿 程俊廷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赵振民(兼)。
二、工作职责
1.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审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申请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学术机构;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专门委员会和院(部、中心等)学术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需校学术委员会或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以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学术成果;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校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水平;
(4)研究生导师人选;
(5)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6)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各专门学术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原《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关于调整学校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科大办发〔2017〕15号)文件废止。